二○○五年十一月,台灣運動鞋品牌—— 將門(JUMP)與愛迪達(adidas)在全球展開的商標戰爭,出現重大轉折!出身台灣的品牌—─ 將門,終於在台灣獲得初步勝利,愛迪達被要求不得在台灣使用原商標。
但回顧這場商標大戰,前後二十四年,將門光是官司費用就耗掉二十億,領導人陳瑞昌更因全副心力投入官司,疏於市場應變,將運動鞋江山拱手讓人。如今,將門商標權雖在台灣獲得確保,將門營業額卻僅餘極盛期的五%。
陳瑞昌拿出厚達兩百頁的訴訟檔案嘆道,「如果能夠重來一次,我絕不會因小失大。」當時,讓他捨不下的就是一千萬美元(約合當時的新台幣四億元)已投下的行銷經費。前鴻海法務長、現任政大智財所副教授周延鵬說,將門的個案,已列入所有台灣業者必上的一堂品牌課。
陳瑞昌,弘崧國際集團總裁,原是台灣最大的鞋業貿易商,三十年前,年營業額就達兩千萬美元。一九八○年代,台灣鞋業受到美國配額管制,多數貿易商轉型,改走代工路線,如寶成、豐泰,只有陳瑞昌一人選擇走上最難的路,他結束鞋廠,轉型自創品牌,那是一九八二年。
在他手上,將門、旅狐、MISSSIXTY、FLY、CABLE&Co.等鞋類品牌一一成立。發展品牌,陳瑞昌有操作天賦,也有膽識,將門、旅狐都在陳瑞昌的操作下轟動美國,成為國際知名品牌。高峰時期,這兩大品牌的年營業額達到七千五百萬美元(按當時匯率約合新台幣三十億元)。
曾經,轟動美國 與NIKE並列全球潛力新秀
此外,陳瑞昌還以一晚十萬美元租來遊輪,停泊在哈得遜河上,請來當時的紐約市長丁勤等一千多位來賓夜遊紐約港灣,陳瑞昌的弟弟陳瑞文更以大亨的樣貌左擁右抱泳裝美女出場,炒熱新聞。
當時,陳瑞昌還拿下在美國鞋界具有舉足輕重影響力的「全美鞋展」主席,擁有主導美國鞋展主辦的權利,台灣各界把這個事件當成是台灣人之光,以斗大標題描述弘崧名揚美國。
從無到有創出自有品牌,當時的陳瑞昌曾大有可為。當時弘崧的營業額,是愛迪達的十三分之一,如果跟同時期崛起的新秀耐吉(NIKE)相比,其規模則達耐吉的三分之一。
但也在此時,一九九二年,將門風光打開歐洲市場之際,種下日後江河日下的因子。因為,業界老大哥愛迪達對這個來自台灣的新興品牌展開獵殺行動。
因為將門與愛迪達商標有相似之處,在德國市場,愛迪達開始控告將門商標「近似」,讓將門無法以該商標行銷,控告行動從德國開始,一路從歐洲、澳洲、北美、中南美,甚至到以色列、土耳其,愛迪達發動的商標訴訟遍及五大洲、二十六個國家與地區。 雖然是小蝦米,陳弘昌卻堅持要「贏得官司重返五大洲」。讓他無法放棄的因素有二。其一,愛迪達在台灣曾以其舊商標(見表),向中央標準局提出將門商標近似愛迪達的異議,結果是陳瑞昌勝出。之後,JUMP展開了輝煌的十年光陰,讓他相信:只要贏得官司,將門商標就能把消費者與市場找回來。
其二,當時陳瑞昌為將門投下的行銷經費高達四億元,且將門已在美國市場獲得一個月二十萬雙的訂單。要他放棄這個讓台灣人驕傲的成果,他不甘心。
在這二十四年的漫長官司中,任一個時點都可選擇放棄,重起爐灶,所謂君子報仇,三年不晚。但是陳瑞昌卻不回頭,是貪?還是癡?
如今,檢視錯誤 陳瑞昌:早知道就不打官司了!
在他打官司的期間,同業NIKE一年砸下一億五千萬美元行銷,並以五年五百萬美元合約簽下麥克.喬登代言,業績一飛沖天。反觀將門,卻是每年花上新台幣一億元打官司。二十年前,耐吉與將門的營業額是三比一,如今,兩者的差距卻是三千比一。
「為商標堅持是錯誤的!」周延鵬分析,將門的錯是堅持舊商標,沒有盡快發展新商標。
他進一步解釋,品牌業者不應只注重商標,而是要看重品牌知名度的意義。例如,NIKE以喬登代言,並不是宣傳NIKE的商標,而是強調NIKE積極進取、追求第一的運動精神,這個策略獲得消費者的認同也成為潮流,光喬登鞋一年就有一億美元的營收。 而且,商標塑造的品牌形象,會隨著流行文化與市場趨勢改變,商標的意義會越來越淡,品牌業者必須不斷的判斷趨勢、檢討與改進。消費者購買愛迪達,是認同品牌所強調的意義,而不是三條斜線的商標,甚至可以大膽推論愛迪達不使用三條斜線商標,也影響不大。
「台灣業者很難有龐大的法律預算來支持國際官司!」周延鵬也點出,如果碰到類似狀況,公司領導人應該先衡量企業預算,是否有足夠的法務資本支出來應付國際官司,否則應及早停損,另起爐灶。
「早知道就不打官司了!」雖然陳瑞昌口上這麼說。然而,他仍然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判決後,繼續到北京控告愛迪達,「我希望在北京奧運前打倒愛迪達」。
周延鵬評估,「即使將門在大陸勝利,對愛迪達影響也不大,他應該停止告訴,將心力放在品牌的經營上。」
看來,陳瑞昌的體悟還是不夠深,終究,他還是放不下。
商標「反」過來,終於告贏愛迪達
黎明的契機,來自弘崧國際總裁陳瑞昌最艱困時。二○○一年,弘崧為保護自己在台灣的將門商標,於是申請一個左右方向相反的新商標(見表)。二○○二年,這個動作卻引來愛迪達對這個逆向新商標提出「近似」的異議,愛迪達主張,將門的商標如果反向倒置,就近似愛迪達在一九九○年註冊的商標,要求智慧財產局撤銷將門的新商標。
「愛迪達自己都認為把我的新商標反過來像它,問題是把新商標反過來就是我以前的舊商標,它比愛迪達早出現八年!」陳瑞昌抓到反告的優勢。
於是,他提出將門商標早在一九八二註冊的證明,同時整理一本厚達三百多頁JUMP在一九八○年代於世界各地宣傳的廣告,並在二○○三年對愛迪達反提出商標近似的異議。
這是台灣處理國際大品牌近似台灣品牌的首例。智財局商標組組長王美華說,將門比愛迪達早註冊是事實,且愛迪達也曾提出兩商標近似的訴求,因此判定愛迪達近似將門,要求愛迪達撤銷商標(見表)。
二○○四年九月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、二○○五年十一月二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過一年又二個月的審查,駁回愛迪達公司對智財局判決提出的行政訴訟,維持智財局註銷愛迪達商標的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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